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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1篇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凯发k8官网真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o.2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2篇
各科室:
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是指突然发生车祸、爆炸、倒塌、踩踏、火灾、台风、泥石流、工矿事故、航空事故、战争等致多人受伤,总伤员人数达到10人以上或总伤员人数未达到10人而危急重伤员(如休克、严重多发伤、生命征不稳定者)达3人以上时;突发集体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集体中毒人数未达10人而危重病人(深昏迷、休克、呼吸衰竭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达4人以上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件,为了做好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发生时的救治工作,为了更有效地组织抢救力量,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按抢救程序实施救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因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造成的损失,我院特制定了本预案。
⒈目标与任务:是为了做好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时的救治工作,为了更有效地组织抢救力量,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按抢救程序实施救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和维护正常的医院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⒉领导机构:医院设立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院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小组名单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救小组成员名单”),负责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医院院长、书记担任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安排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⒊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医务科、护理部定期对医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相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⒋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时,“120”院前医生在现场应用救护车载无线手机(号码:139605637xx)立即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急诊科负责接诊工作的急诊内、外科医生和值班护士发现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时应用“120”专线电话(0598—83336xx,83254xx)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按事态发展逐级上报,总值班应当在接到报告的同时迅速向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经有关领导核查无误后由医务科长及相关领导在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⒌启动条件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小组应当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执行小组可紧急启动医院应急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医院有关科室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执行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实施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抢救措施。应急处理预案启动时,被通知医生、护士及相关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急诊科,向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领导小组报到,服从院抢救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接受抢救任务。院前急救小组随救护车出诊现场,实施院前抢救。院内抢救小组做好院内抢救的准备和接诊工作,随时投入急诊抢救室的抢救工作。院前抢救小组应按伤员和中毒人员的病情轻重划分抢救功能区,并于患者右足踝或右手腕处挂国际受害标志,填写急救识别卡(红色——伤情最重,需立即抢救;黄色——重伤,但病情稳定;绿色——轻伤,可现场处理;黑色——已死亡,可留尸体队处理)。院内抢救小组实施安全运输回院病人的继续救治工作。医院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全程跟踪负责制,由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担架员(工友、护理员或实习生)全程负责一名伤员,病情变化及检查结果应向上级医生和抢救小组成员报告,专科医生及上级医生负责抢救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施其责,保证抢救工作的快速、有效开展,共同完成抢救任务。医院收费处、药房、化验室、ct室、光室、b超室、相关病房也要同时开通急救绿色通道,使应急预案得以顺利实施。
6.拟扩充床位以收治成批伤病员的方案:拟增加的床位用屏风隔离,设在院病房大楼一楼宽敞的大厅、各科室的教学间、走廊。床架、床板及床上用品由总务科负责准备。拟增加的床位数如下:内科一区:5张,内科二区:5张,内科三区:5张,传染科:5张,外科一区:5张,外科二区:5张,外科三区:5张,外科四区:5张,一楼大厅用屏风隔离可加设床位30—50张,输液位50—100个。如不够,可设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邻居市财经学校的教室,两张桌子合并就成为一张简易床,大约可设300—500张。药品由药剂科负责准备,医疗设备由设备科准备,耗材和一次性用品由供应室准备,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落实。
7.奖励办法:医院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no.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第3篇
通过专项整治,要通力配合。各单位、医疗机构要高度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齐抓共管。完全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及时化解医患纠纷,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置。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特别是针对今年上半年省政法委组织的全省医疗纠纷民意调查中我区排名落后的状况,特制定本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时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完全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纵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其次是个体诊所。
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
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局部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弥补患方。
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特别逾越手术批准权限,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擅自开展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示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任“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掌握不准,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示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门诊病历简单,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临床经验缺乏。个别医务人员医学知识肤浅,6.技术水平有限。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水平估计缺乏,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置不下才被迫转诊。
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演讲结果,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从某种水平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方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
难以落实,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惯例。
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局组织卫生监督所,自六月上旬以来。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分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需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分。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惯例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置,决不姑息迁就。
对医患纠纷的处置,3.加强医患纠纷调处。认真贯彻落实衡综治办〔〕7号文件精神。采取由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在发现医患纠纷和医闹纠纷苗条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和公安机关汇报,该打击的打击、该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组建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化解纠纷。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备案集中调处,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置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单位,实行挂牌整改,并由卫生局派出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医院协助和督促专项整改工作。
诊疗活动中,4.强化“二个教育和一个培训”一是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不时提高患者满意度,为病人提供优质、便利、价廉、及时的医疗卫生服务,设立医德医风举报信箱,实行随门诊病历同时发放“病友就诊意见卡”做法,接受病人的监督和评判;二是要加强医疗平安教育,以身边医疗纠纷为例,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更新医疗平安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平安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要强化“三基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培训考试,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和医疗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平安,优化医疗环境,改善医患关系。
并按职责和制度的要求,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则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经济责任的则追究经济责任,该移交司法处置的则移交司法处置。
严把卫生行政“三个准入”关。一是严把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6.强化卫生行政管理。严格依照医疗机构设置规范,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和资金上,一律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逐条进行审批,缺一不可;二是严把岗位人员的资质关,凡是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的一律不许在医护岗位上从事医疗活动,违者按非法行医论处;三是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审批诊疗项目,重点查处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偏重罚屡教不改者,不时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而健康的发展。
四、整治措施
要从讲政治、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一是要高度重视。区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来认识医患纠纷处置的重要性,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的重点,并实行一票否决。
制订医疗纠纷调处工作预案,二是要明确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均应结合实际。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建立医患纠纷调处的长效机制,三是要集中排查。各单位要将医患纠纷排查工作同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推进平安医院创建三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